并政办发〔2013〕2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安委办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安委办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安委办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市政府安委办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2012年至2015年,我市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整顿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尾矿库,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等现象得到彻底根除;最小生产建设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矿山、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得到彻底整合或关闭。
2.到2014年底,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得到依法关闭。
3.到2015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17座以上,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重点整顿治理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化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采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尾矿库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继续违法违规进行生产建设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之间相互交叉开采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4)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手续的。(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5)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生产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6)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矿山、选矿企业及尾矿库做到证照、手续齐全;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更加先进。
(2)整合矿山全部按照“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整合矿山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坚持一个矿体一个开采主体,小型矿山原则上“一证一系统”;相邻地下矿山之间不允许交叉开采。
(3)露天矿山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相邻露天小型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大于300米。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5)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厂、尾矿库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按照建设绿色矿山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取缔关闭
1.重点取缔关闭范围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建设项目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或超过批准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竣工验收或建设延期审批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许可的地下矿山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已许可的100万m3以上尾矿库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经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利用尾矿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2)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或采矿许可证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生产建设的;有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以土地整治、“四荒”治理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低于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建设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此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安监等部门配合)
(4)不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在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5)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项目。(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恢复地貌并治理边坡;选厂拆除厂房,撤除设备,断水断电;尾矿库符合闭库治理标准。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3.关闭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7座。其中:金属矿山7座,非金属矿山10座。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底)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矿区、矿山、选厂和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对非法生产建设和存在环境隐患、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选厂、尾矿库以及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矿山,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见附件2-5),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力度。对决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施设备、炸毁井筒等措施。2013年底,全市完成5座非金属矿山关闭任务。2014年完成其余5座非金属矿山关闭任务。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整改验收及总结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3月底前向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山西省安委办。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安排,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政府成立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协调、调度、统计,研究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关闭计划。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取缔关闭工作,要相应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排查摸底工作,确定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确定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关闭。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细化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市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缴矿山火工用品;供电部门要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不得向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供电。
(四)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配套转产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业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论整合还是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五)统筹兼顾,提升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工作与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我市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严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六)加强监督,严明责任。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出现反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在当地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名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公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问题、整顿工作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2.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太原市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4.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5.太原市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1
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张金旺(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邓维元(市长助理)
窦力奋(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守清(市安监局局长)
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曹玉田(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王世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原云生(市经信委副主任)
李明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
王国柱(市财政局副局长)
武世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郭玺(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新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武登峰(太原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办公室主任:曹玉田(兼)。
联系人:胡晋刚陈鹏
电话(传真):0351-7229859
电子邮箱:tyaqjgyc@163.com
附件2
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矿山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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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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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
基建□ 生产□ 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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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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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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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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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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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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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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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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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
|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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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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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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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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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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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露天和地下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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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总储量(矿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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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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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标注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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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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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投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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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际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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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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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数量 |
人 |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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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班最大入井人数 |
10人以下□ 10-29人□ 30-100人□ 100以上□ (地下矿山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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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复杂程度 |
简单□ 中等复杂□ 复杂□ (地下矿山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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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单位 |
|
资质等级 |
|
评价日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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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
资质等级 |
|
评价日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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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措施 |
取缔□ 关闭□ 整合□ 整改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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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要求 |
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计: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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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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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意见 |
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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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太原市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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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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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
基建□ 生产□ 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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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立项审批单位 |
|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单位 |
|
|||||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
|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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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单位 |
|
竣工验收批复时间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 |
|
|||||
选厂选矿能力 |
|
尾矿库等级 |
|
|||||
尾矿库库容 |
|
设计服务年限 |
|
|||||
竣工投产日期 |
|
|
|
|||||
职工数量 |
人 |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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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单位 |
|
资质等级 |
|
评价日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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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
资质等级 |
|
评价日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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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措施 |
取缔□ 关闭□ 整合□ 整改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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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要求 |
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计: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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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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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意见 |
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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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太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市(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矿山名称 |
所在县 |
开采 矿种 |
采矿许可证标注 生产规模 |
存在的问题 |
整顿方式 |
完成 时限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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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太原市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市(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选厂名称 |
所在县 |
选厂 能力 |
尾矿库库容 |
存在的问题 |
整顿方式 |
完成 时限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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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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