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以市政府第81号令发布,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集中培训,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规范》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把《规范》作为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年检行政执法证件的培训、考试范围。
二、强化措施,全面实施
(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种类、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规范要求,研究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示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则,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书面委托规定的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方式进行,在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实施行政执法委托,但未将委托书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市政府法制机构于本年度对全市受委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摸底清理。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快建设行政执法规范透明运行系统,实现行政执法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实时电子监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四)健全配套行政执法文明礼仪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落实《规范》文明执法礼仪规定,结合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与行政执法人员仪表规范、着装规范、举止规范、窗口服务规范、文明执法礼仪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构建和谐、文明执法平台,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树立文明执法队伍新形象。
(五)严格执行并细化具体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职权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制订单项执法程序,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程序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履行主动告知、申请、回避,严格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等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法律、法规、规章对一般程序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没有规定的,依《规范》规定程序进行。
(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统一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格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完整、准确收集上报评查情况,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规范》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统计分析报告,违法行政行为考量数值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推进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创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积极运用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和解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处理相关行政事务,不断提高和改善行政执法管理效果。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依法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认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规范》实施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依法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确保《规范》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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