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8〕4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28:33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城市“金色名片”。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市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太原是一座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和2500多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文物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文物整体保护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形成具有太原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保存状况良好;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维修率达到100%、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护管理的责任措施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文物事业社会贡献更为突出,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三、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树立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发展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文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要经常、主动深入文博基层单位,检查、督导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工作,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支持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工作。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教育部门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使用人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统筹推进文物重点工作。突出抓好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景区建设,着力提升文物工作的宏观格局,致力展现中华文化永久魅力和唐风晋韵风采。

 

(二)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结合实际、统筹规划、逐项逐步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到“十三五”末,配合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将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维修养护到位。重视岁修,减少大修。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督促县(市、区)文物部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需求按程序编制完成立项及修缮方案与审核上报工作。

 

(三)积极做好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配合城建重点工程、城中村改造等建设项目,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当好城市建设中的文物“守护人”。

 

(四)全面开展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进一步探索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分步骤有计划做好散存在各县(市、区)的红色文化遗存,进一步提升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类博物馆展示水平,激发人民群众爱国热情。

 

(五)全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继续“文明守望工程”,拓宽文物保护融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市级以下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结合文物保护工作任务和拓展利用的实际需求,动员群众,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进行多元投资、多方保护,合理利用,缓解财政投入不足压力,让文物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六)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金属文物、红色文物等易损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加强预防性保护工作,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五、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在壮大文化旅游业发展上发挥作用。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战略,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太原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位一体”(文物本体、附属文物、环境整治、安全消防与合理利用)统筹实施,发挥文物在壮大我市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二)在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上发挥作用。逐步将有条件的古建筑类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和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开发更多更好针对不同层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阶层的文博社会教育项目。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三)在促进传统文化创新转化上发挥作用。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激发文博单位内在动力,以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寻求文创产品研发途径,打造文创精品,开展推广营销,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四)在充分做好保护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合理预估和确定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一)完善法制建设。针对我市文物尤其是古建筑遗存数量大、保护任务重的实际,着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准备工作。健全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面向应用、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规划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推进文物保护规划有效实施。

 

(三)做好登录公布。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利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做好各类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可移动文物资源动态管理。

 

(四)强化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文博单位、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可设专门警务室。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五)加大执法力度。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

 

(六)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七、加大保障力度

 

(一)确保经费投入。继续争取国家、省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保护、维修、安防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视队伍建设。针对我市文物工作突出问题和工作实际,采取工程项目带动、产学研结合等办法,重点培养古建筑维修传统工艺、土质纸质等易损文物修复养护、文物策展和文创产品开发营销等多层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专业优化、结构合理的文博工作队伍。

 

(三)引导社会参与。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投资修缮市、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四)深化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将《文物保护法》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宣传文物资源优势、重要价值和独特作用,努力提升民众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牢固树立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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