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5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16:34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5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


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



为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工业用地配置,降低工业用地成本、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级各类转型升级工业产业用地。


第二条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工业产业用地可按照10年、20年、30年及50年合理确定使用年期。


第三条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年期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考核达到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第四条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停车场用地及其它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生产用地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条工业产业的出让起始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低于成本的,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的低限确定出让底价。


第六条对符合《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延伸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对于转型升级的工业产业,在土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按照出让起始价的50%执行。


第十条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按照办理续期时点的土地出让价格缴纳土地价款或土地租金。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通过上述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其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可按照二级市场相关配套政策办理转租、转让、抵押等手续。


第十二条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经依法批准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转型产业发展,准予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经土地部门备案后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竣工时间等开发利用土地。在出让年限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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