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1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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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赋予各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县(市、区)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现象。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级层面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同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至2020年提高到81.2%,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

 

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和通道

 

(一)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四)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

 

(一)合理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积极落实中央及省、市财政部门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较大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对县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县(市、区)及有关城镇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局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政策和规定,通过积极争取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市级财政在分配省转贷新增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市财政局牵头)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市农委牵头)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市国土局牵头)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落户农民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县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加快发展县城水、电、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居住。(市房产局牵头)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社局牵头)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牵头)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居住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保障的权利。(市民政局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坚持免试就近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市教育局牵头)

 

(十)推动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市、县两级政府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牵头)

 

四、认真做好监测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负责)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安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市统计局和公安局分别提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市、县两级两个指标变动情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三)强化专项检查。对全市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牵头)

 

(四)强化政策效果。对“并政发〔2016〕40号”等市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城镇化推进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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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