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集体公益林资源管理和经营力度,快速推进集体林地宜林荒山绿化步伐,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托国有林场(包括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管理、技术、队伍优势,着力解决集体公益林分散到户、缺乏经营管理导致生态及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全面提升集体公益林的综合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是提升林地综合效益的迫切需要。
全市集体公益林面积401.31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7.19万亩),占到林业用地面积的66.3%。现有宜林荒山近90%集中在集体林地,是我市森林资源管护和造林绿化的主战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90%以上的集体林地分散到千家万户,生态林比例大,户均面积小,林地经营效益不佳,大部分集体公益林处于放任状态,存在不栽树、不经营、不管理等待土地开发升值的现象,农民缺乏经营管理的内生动力,改革红利没有充分释放。同时,由于农民缺乏基本的经营技术和必要的资金支持,导致相当部分集体公益林林分退化、质量降低、功能减弱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到区域生态安全。另外,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滞后,以规模化发展带动形成的资产性收益较少,资源优势尚未进一步转化为经济优势。把集体公益林托管给国有林场,创新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机制,是强化资源管理、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提升森林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增加群众收入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升林地资源综合效益意义重大。
(二)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是发挥国有林场管理优势和公益职能的内在要求。
我市区域内4个省属林场、5个市县属林场以及云顶山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长期管护经营着全市最为精华的森林资源,是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在资源保护、造林绿化、抚育经营、林下开发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储备了大量的技术力量,具备集中开展规模化经营管理的条件和基础。国有林场作为公益一类保障单位,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前提下,采取托管的办法,把集体公益林地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利于将国有林场的组织管理优势与集体公益林地的资源优势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国有林场充分发挥公益职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集中组织开展造林抚育、管林护林,实现林地资源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管护。
(三)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是顺应规模化林场建设集中经营管理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我市依托国有林场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是破解集体林、私有林经营不善问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改革举措,也是对标塞罕坝林场范例、贯彻落实国家组建规模化林场决策部署的延伸和拓展,更是加快落实《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的需要,符合国家要生态、农民得实惠的林业改革发展目标。
各县(市、区)要站在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的重要意义,坚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凝心聚力,创造条件,扎实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森林资源扩容增量、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国有林场为承接主体,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集体公益林为基本路径,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公益职能和管理优势,保障森林资源质量稳步提升,有效增加林权权利人的劳务收入和资产性收益,全面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地提升集体公益林地的综合效益,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将尊重群众意愿贯穿到托管工作的全过程,群众愿不愿意托管、以什么方式托管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凡是意愿托管的,就近委托国有林场经营;托管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不变,补偿性收益、经营性收益、资产性收益都要优先保证林权权利人。
坚持生态优先、农民增收的原则。要把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强生态功能作为托管工作的出发点,把盘活林地资源、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落脚点。在保障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让林权权利人通过参与生态工程获取劳务收益,提升集体公益林地资源对富民增收的贡献率。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托管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积极化解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为林权权利人和国有林场托管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全面营造有利于托管工作的政策环境。
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先行试点后全面铺开的次序,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在总结托管经验、完善组织机制、优化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稳步、行稳致远地将托管工作逐步在全市全面展开。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市群众意愿托管的集体公益林全部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托管范围内的宜林荒山基本实现绿化,亟待抚育的森林资源纳入国有林经营方案,有序开展抚育经营,构建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的常态化运作机制,打造一批组织管理高效、资源量增质优、规模集中连片的集体公益林托管示范样板,全面提升现有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服务价值。
三、具体实施程序
(一)明确托管承接主体。
我市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原平川林场、屯兰川林场、杨兴林场)、省属林职院实验林场和市属国有林场(太原市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阳曲县东山国有林场、阳曲县西山国有林场、古交市阁上国有林场、娄烦县汾河国有林场)、省属云顶山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是集体公益林委托管理的承接主体。委托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不变,由托管主体就近托管,将经营权委托给国有林场等承接主体统一经营管理。
(二)确定托管试点县。
2017年,阳曲县被确定为我市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试点县,当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在县域范围内的西山国有林场、杨兴国有林场进行示范。示范林场托管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在全市稳步推进。
(三)规范托管程序。
一是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托管政策的宣传,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托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组织乡村两级积极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摸底调查工作,逐村逐户深入调查,全面摸清群众意愿托管的资源数量和托管方式。三是签订协议。凡是意愿委托国有林场管理集体公益林的,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为单位与国有林场规范签订托管协议,统筹协调国有林场与林权权利人的责权利。四是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托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障托管工作稳步健康有序推进。
(四)细化托管协议。
协议文本要规范,明确托管的范围、时限以及双方的责权利。托管范围要落实到万分之一地形图和小班表上,并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托管时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国有林场依法负责日常的公共管护、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管理工作,将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纳入森林保险范围。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后,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和依托集体公益林的资产性收益,不得干涉国有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强化抚育经营。
国有林场要将承接的集体公益林与管理的国有林整体纳入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范围,按方案逐年开展抚育经营工作。有国家专项补贴在集体公益林中开展的森林抚育,抚育收益归林权权利人;国有林场自行开展的抚育经营,将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分配给林权权利人。抚育经营前,要将抚育的面积、强度以及预期收益告知林权权利人,接受群众监督。托管期间,要按照“谁经营、谁办理”的原则,县级林业部门予以协调和支持,所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国有林经营单位出具授权书及林权证等相关材料,由国有林场按原有渠道和程序办理抚育采伐限额相关手续。国有林场编制的托管集体公益林抚育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按现有管理程序负责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快造林步伐。
集体公益林委托后的宜林荒山要由国有林场营造,纳入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造林工程实施中,造林树种选择要在充分征求林权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尽可能栽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树种,提升林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国有林场在托管集体公益林地上实施造林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造林质量和标准。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托管集体公益林地造林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和作业设计,按现有管理程序负责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发展林业产业。
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承接的集体公益林地资源,积极开展“林菌禽药蜂”、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采取“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让农户以林地资源量化入股,在发展林业产业的过程中获得增值收益。
(八)加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要努力强化自身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切实搞好承接集体公益林管理工作,坚持不增编、不增人、不增财政负担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创新经营机制,强化保护管理,促进承接集体公益林提质增效。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部署。制订县级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财政支持。
完善财政政策保障,建立分地类经济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对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照国家标准足额补偿林权权利人;按照晋政办发〔2017〕146号文件精神,对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国家标准的50%补偿林权权利人,其余50%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购买管护劳务、一线管护设施设备购置、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支出。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按规程将灌木林地和宜林地变更为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纳入国家标准足额补偿范围,补偿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下达。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三)加强统筹协调。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集体公益林托管,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引导,组织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积极与林权权利人托管对接,搞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监管落实等工作,营造全行业支持集体公益林托管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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