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5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18:0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活跃二手车市场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和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关于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全面取消我市二手车迁入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除外。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限制二手车迁入。
三、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55号)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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