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8〕3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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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


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6日




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


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的决定,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深入推进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综合治理,统筹做好“车、油、路”提升、疏导、监管工作,优化城市车辆通行,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坚决打赢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分工


(一)优化在用机动车结构


1.强化新车源头控制


在我市境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加强对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辆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牌证公示作废。同时,将全市黄标车信息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进行现场查扣。黄标车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全部淘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3.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力度


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通勤、物流配送车辆,鼓励优先使用纯电动车辆和燃气货运车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环卫局


(二)加强载货车辆综合治理


1.严厉查处超标柴油货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依托治超点或在柴油货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设立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逾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无通行证闯禁行、无营运证非法营运、冒黑烟和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的柴油货车。由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车辆,环保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数据。检测不合格的,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录入交通违法管理系统进行布控;涉及非法营运的,交通部门依法暂扣营运证;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不合格车辆经治理后,车主凭复检合格报告单和车辆调修记录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2.组织重型营运柴油车排放专项治理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型营运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尾气排放专项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对重型营运柴油车进行抽检,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营运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排放超标车辆并限期治理,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或不正常使用车用尿素尾气超标的重型营运柴油车,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按照原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与安全性能检验数据联网,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质监部门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伪造检验结果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查处。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4.加大市区载货车辆管控力度


进一步优化载货车辆限行措施,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采取日间与夜间、定点与巡逻相结合方式,强化街面查控,重点打击中重型载货车辆涉牌涉证、闯禁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载超限、抛洒遗漏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环卫局


5.严查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以渣土运输车辆“两点一线”(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为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开展渣土车辆集中专项整治。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渣土运输手续,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车型或其它清洁能源车辆。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


6.强化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


当全市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信息,启动二级以上响应时,实行交通管制,在高速环内禁止核定载重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载货车辆通行;拉运沙石、渣土的车辆全部停驶;过境载货车一律绕行外环高速(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除外);进入我市的外地牌照车辆必须为国四(含国四)以上排放标准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7.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


2018年底前,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充分发挥科技监管手段,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设立机动车低排放区


1.启动市内物流市场搬迁


开展市区内各类物流场所摸底调查,加快制定完善物流场所搬迁规划,启动实施高速环以内汽车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建材市场、钢材市场等各类大型物流场所搬迁,从根本上解决货车进城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2.划定车辆低排放区


开展货运车辆排放标准排查摸底,重点为涉及生产生活确需办理通行证的货运车辆排放标准基础性数据核查。初步确定高速环以内区域为低排放区,国三排放标准(含)以下载货车辆禁止驶入。进入该区域的外地载客车辆必须为国四(含国四)以上排放标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低排放区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全面落实低排放区域配套措施


制定低排放区域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在现有路网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组合,通过在低排放区周边科学合理配置物流转运集散点、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明确车辆绕行具体路线。在低排放区域周边设置限行标志和绕行线路提示牌。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及时向车主和司机推送路网限行和绕行信息,严控高污染车辆进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1.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制度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重点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排放管理,严禁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作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局


2.严格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源头管控


完善施工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制式合同,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园林等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作为招标文件内容,制式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局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尾气专项执法行动,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在禁用区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联合惩戒,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同时,对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1.严厉打击假劣车用油品


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土炼油,依法取缔无牌无证流动加油车。常态化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质监、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2.建立落实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


由交通部门组织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对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重点用车企业的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运输任务车辆油品质量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


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成立太原市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润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第一副组长:车建华副市长


副组长:窦力奋市环保局局长


秦书伟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认真统筹本辖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出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依据任务分工,排第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其余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将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纳入日常执法督查重点,抓好落实。


(三)加大督查检查。市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安排部署工作情况、工作领导机构和履职尽责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缓慢、目标任务完成滞后的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工作统计汇总工作,每周一上午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大惩处力度。各单位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柴油货车污染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设立专门微信公众平台,在政府网站和报刊、电视、电台开辟曝光专栏,定期曝光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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