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7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
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五、完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者,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者,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责任主体。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向市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对我市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引入科技成果。我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九、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在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对技术输出方按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十一、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