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7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50:48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并政发〔2017〕75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船舶运输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发电机、联合收割机、非公路卡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及施行时间

 

西山旅游公路(牛家口村至土堂漫水桥)以东,新兰路(土堂漫水桥至向阳店高速口)、北环高速以南,东环高速、东峰路(杨家峪高速口至龙城大街)、马练营路以西,小牛线以北。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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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