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7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并政发〔201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31项,其中:权限全部下放20项,权限部分下放11项。现公布于后并就做好下放事项承接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本级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有机衔接。县级相关部门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交回《市本级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和落实情况回执单》。
二、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后,市级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下放事项相关工作,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形式和办法,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承接情况,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将制定的配套措施、管理办法等报市审改办(市编办)备案。
三、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权限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下放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政务办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权限,应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市、县两级政府要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各自权限边界,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下放的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等报送至本级审改办。市、县审改办根据下放和承接情况,做好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责清单》。
五、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后,市、县两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予以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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