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7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
并政发〔201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和促进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良好秩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绿色、有序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出行。
二、加强秩序管理
(一)引导企业有序投放车辆
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等情况,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总量不超过16万辆。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二)优化设置停放区
各县(市、区)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周边公共场所,视实际情况优化设置停放区。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公园、绿地禁止停放,住宅小区内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不得停放。
(三)强化公众文明骑行意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三、规范运营行为
(一)运营服务条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投放车辆质量性能技术资料应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二)运营服务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利用网络对使用者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使用者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并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三)企业主体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运维管理队伍,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应与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负责停放区日常秩序维护,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四)用户资金保障。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职责加强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五)用户信息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接入12319市城管热线监督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注册用户个人信息;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建立退出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车辆投放不履行承诺、违反禁停区规定、乱停乱放不及时清理、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企业,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限制投放。
四、部门责任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运营企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等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
(二)城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辖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交警、规划部门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做好停放区域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主次干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与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依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性能技术资料收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涉及质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做好相关支付结算工作(包括账户开立使用等),督促、指导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做好用户押金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工商、网信办、旅游发展、房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和市城管服务热线(12319)受理的投诉建议类交办件按相关程序派交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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