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6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39:15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范围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本市市区(太钢、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不锈钢园区。

 

三、施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2017年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应尽快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精心组织,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任务。

 

市住建、发改、城管、经信、工商、环保、质监、食药、煤炭、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目标任务,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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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