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7〕5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同等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将其申请材料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救助对象,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等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动态管理。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逐步实行网上审(核)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信息档案,按季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合理确定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2.提供疾病治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3.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4.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补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5.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四)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适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照料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各县(市、区)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被供养人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有照料服务协议的,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分担。除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外,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娄烦、阳曲贫困县按照市、县7:3比例分担。县(市、区)财政足额列支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供养资金还可通过慈善和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等渠道筹集。
市财政列支“以奖代补”资金,通过绩效考核,对县(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的不足。
(五)优化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倡导、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日常互助服务,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将入住率纳入考核内容。争取到2020年,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立关爱照料服务制度。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共产党员、驻村干部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一户不漏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和文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六)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配备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设施设备,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供养服务机构应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并按照供养人数,以不低于1:6的比例聘用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足的,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县(市、区)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可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聘用护理人员并保障其基本薪酬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民政部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发改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人社部门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队伍建设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卫生计生、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中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县(市、区)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供养资金总额20%的比例安排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
(四)落实管理责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切实负担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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