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7〕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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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基本思路,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存量改革、增量规范、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调节市场供需、加强行业监管、创新服务方式等措施,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建立公平竞争、有序运营、服务优质、监管有力的运营和监管体制,逐步形成行业发展规模与人民群众需求相匹配、服务质量和城市转型相统一、行业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出租汽车市场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积极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创新应用、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2.依法规范。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3.立足实际。结合实际,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条件和营运要求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运输证、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实施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4.联合联动。运用“互联网+”,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建立多部门网上联合审核、监管工作机制。


5.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6.稳定发展。分别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实施。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实现行业持续发展,又切实维护行业及社会稳定。


二、科学定位适度发展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


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二)科学制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定期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调整运力规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定位,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一)加强经营许可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许可期限为8年。经营期满后,政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重新许可。经营许可期限未满,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营许可由政府撤销。


(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强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的运营机制,增强对个体经营者、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能力。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对自营车辆和委托经营车辆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主体责任。鼓励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逐步向“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经营模式转变,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规范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机制。不自驾经营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具备自驾经营条件的,应逐步向自驾经营过渡;不具备自驾经营条件的,应将车辆委托给具备经营资质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签订《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合同》。自驾经营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具备经营资质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自驾经营服务管理合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自驾经营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自有车辆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主体责任,所在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按照市场需求和合理的人车比例调控驾驶员总量。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条件,通过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办理注册从事营运的,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四)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负面清单,实行“底线”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在经营许可期限到期时优先给予许可;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吊销从业资格。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电子档案,加强营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和指挥调度、应急保障能力。


(六)提升服务品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培训教育,改善服务设施,优化乘车环境,提升安全性和服务品质。


四、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一)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移动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对接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制定出台《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发展方式、责任主体、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依法依规采集、传输、储存、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严禁以合乘名义无证无照非法从事营运。


五、完善出租汽车运价机制


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向政府指导价过渡。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完善巡游车运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物价指数、居民平均收入、油(电)价等因素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巡游出租汽车从事长途运营价格确定方式。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


六、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一)加强市级宏观管理。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县(市、区)管理部门之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车主、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边界,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策,确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法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和《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要求,发改、公安、人社、工商、税务、城管、质监、网信、交警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三)构建政府信息监管平台。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设出租汽车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出租汽车实时运营动态监管。建设、维护、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信息监管平台应将本地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等数据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信息监管平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将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及乘客评价信息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七、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保障驾驶员的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做好出租汽车服务保障工作。发改、经信、住建、城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站点、候客泊位、充电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完善充电站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和社会机构设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点,切实解决驾驶员营运中遇到的停车、就餐、如厕、充电等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与应用,逐步完善信用体系,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创新服务监管方式。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门户网站,公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办事流程、经营主体、处罚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定期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方便经营者及驾驶员随时查询。


(五)完善创优激励机制。开展星级驾驶员、优秀车队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帮困助残的驾驶员和文明车队,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牵头,市发改、住建、城管、经信、财政、公安、工商、商务、交通运输、宣传、人社、国土、规划、环保、税务、质监、法制、网信、公安交警、人民银行、维稳、信访等部门参加的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机构保障。按照国家改革总体要求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职能,保障必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经费。


(三)加强法制建设。修订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突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环境。


(五)维护行业稳定。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煽动和参与群体事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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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