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7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58:5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7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7号)要求,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编制完成了《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于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市直部门18个,中介服务事项53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36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13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4项。明确了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办理要求等。


《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着力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提高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太原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改革要求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施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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