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6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17号文件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17号文件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并政发〔2016〕6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17号文件
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涉及我市市县两级需承接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共19项。现就落实晋政发〔2016〕17号文件对应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相关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晋政发〔2016〕17号通知要求,及时取消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积极研究解决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做到上下级之间无缝衔接。市、县审改办要根据取消情况,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取消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二、对省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市县两级要同时取消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职权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三、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重点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四、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坚决查处。
附件:太原市落实晋政发〔2016〕17号文件取消的行政
审批事项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政发60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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