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6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6〕6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成长环境,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亲情关爱缺乏、心理障碍突出、极端行为和不法侵害等问题,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我市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父母监护,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确保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部门共管。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关爱保护和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标本兼治,全民关爱。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季度更新、动态管理,为制定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街道)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党员干部、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等提供便利。
(三)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书面报告县(市、区)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强化班主任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至少每个月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课后辅导、假期日间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和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五)强化相关部门职能责任。各级综治、公安、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税务、法制、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齐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六)强化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依法落实税费减免。
四、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予以表扬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的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和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条件。公安机关要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城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各级要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有针对性的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三)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
(五)积极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和其他各类新媒体,利用自媒体等新兴传播渠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组织政策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重视家庭、关爱孩子、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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