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6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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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并政发〔2016〕6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标准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3《车用汽油》(Ⅴ)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和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Ⅴ)技术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6年11月1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三、我市国Ⅴ标准车用燃油商业名统一为“#号车用汽油(Ⅴ)”“#号车用柴油(Ⅴ)”。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等位置上统一标识“#号车用汽油(Ⅴ)”“#号车用柴油(Ⅴ)”字样,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Ⅴ)”字样标识。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标识更新及油品置换工作。
四、国Ⅴ标准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山西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五、环保、商务、工商、质监、发改、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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