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6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59:09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并政发〔2016〕6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现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中,凡涉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增加“(含租赁)”;涉及“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调整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涉及相同内容的说明),调整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放宽为“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并取消投资纳税限制条款。


以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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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