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5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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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6〕5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市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市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体稳定。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全省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衔接,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生育的自觉意识。


(三)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生育。


(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配套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同步制定。


三、推进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组织实施阶段


1.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根据《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运用前期摸底调查结果,精准测算生育意愿目标人群底数和实际生育可能情况,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正确研判生育政策调整可能给公共服务等带来的影响。研究梳理配套政策,明确政策衔接口径,加强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做好部门协调,从妇幼卫生、学前和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2.落实新旧政策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制约措施衔接,既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1)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二是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三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衔接。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或收养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规定给予扶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再进行扶助。


(3)婚假、产假衔接。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


(4)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修改前《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处理按照《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推进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按照《山西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需要打印《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党员干部申请再生育,需要填写党员干部备案表进行备案。在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模,文明单位评选,推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录用公务员,干部职工晋升工资、晋升职务(含职称与技术等级)时,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违法生育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推进完善阶段


1.依法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配套措施,保障妇女就业、休假权利。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2.增加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建设,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重点完善家庭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生育登记服务。大力开展卫生计生关怀关爱活动,向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特别是困难群众送去关怀和温暖。


3.提升和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能力。一是抓住卫生和计生资源整合的有利时机,针对我市妇科、儿科医疗资源严重短缺的实际,以“百院兴医”工程为牵引,大力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妇幼保健示范专科建设。在市妇女儿童医院扩建改造、投入使用后,加强市级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增加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床位,提高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督促、指导县、乡完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和工作衔接,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市、县、乡三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二是加大妇科、产科、儿科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通过全面落实省级“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和继续实施市级燎原培训计划,采取学校培养、外派深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技术力量,力争在“十三五”前期初步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三是保证基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稳定。各县(市、区)在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中,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整合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保证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稳定,配齐配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通过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县、乡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县、乡两级服务人员应改善服务模式,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鼓励开展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监测式等个性化妇幼保健服务;转变服务理念,改“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的健康服务。


4.做好全面两孩生育对象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开发建设规范的妇幼健康综合管理平台,对住院分娩机构分娩情况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保障全员系统与妇幼系统数据质量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完善、落实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人口发展形势发生大幅度波动。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按时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综合治理。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规划、有关政策时要做好前瞻性安排,协同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妥善解决因政策调整生育需求增加可能造成的教育、医疗岗位人力资源紧张问题。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计生家庭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保障政策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所需经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发挥计生协会的优势和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到政策措施相互对接、资源信息共享互动,共同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提升能力。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合作,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准确解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法制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重点,扎扎实实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同时,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应急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依法管理,防控风险。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及《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制度细则,及时修订完善有利于适度提高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进妇幼健康的配套措施,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法治水平。以农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出生人口大幅增加造成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骤增的社会风险,高龄产妇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政策衔接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建立出生信息发布制度和出生预警预报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共享出生信息。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坚持群众信访属地管理,对信访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出现越级访、进京访和集体访等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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