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5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6〕5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义务教育水平,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逐步健全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适用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系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二)城市、农村划分按照教育部2014年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测算口径执行。
(三)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年生均2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奖补政策。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及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2),我市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本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经费不减少,并及时根据省厅要求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全部享受由国家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各县(市、区)探索并逐步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我市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覆盖面按照寄宿生的23%核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覆盖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四)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由学生负担的学费。2016年春季学期已经收取学杂费的学校,在收到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一个月内,按相应标准足额退还给学生。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民办学校(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现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等额减收学生学费。
(五)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县(市、区)建立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市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支持。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七)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继续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互相配合,继续落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政策,按学籍计算人数、资金,实现资金可携带。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就读,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八)为推进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市财政对全市“建档立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每生每年100元的作业本费,并可以优先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等。
(九)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适龄重度残疾学生开展送教服务,并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公用经费。
(十)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推动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生放学后免费托管服务。城六区所属小学及市直属小学本着服务学生、方便家长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后延长一小时提供免费托管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予以安排。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直属公办小学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属公办小学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三)市、县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四)切实改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科学合理安排使用义务教育经费。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首先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及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根据不同规模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五)各学校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市、县两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财政、教育、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安排使用、贫困生评定、中小学收费、校舍维修改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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