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2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2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城乡社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包括:
24小时全托服务。重点为失能、半失能和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管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务。
日间托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午间配餐、康复保健、临时托管等服务。
居家上门服务。面向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家庭中介服务、应急救援服务、康复保健服务、精神慰藉与文化娱乐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等。
第三章建设模式
第五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以采取县(市、区)政府投资兴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现状小区空地插建、购买(租赁)闲置房屋或现有设施改扩建或与社区服务中心综合设置;也可以引导与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合并建设。
第六条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参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推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第七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办公服务场所综合设置的,要尽量压缩办公场所面积,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空间和基本服务功能;社会力量参与和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合并建设的,必须与其所在社区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经各街道办事处自查评定合格,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评定,市民政部门实施抽查。
第四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社区现有服务设施情况,科学调整功能布局,按“照料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设置。
第十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选择环境安静,方便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地段,尽量靠近或依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
第十二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宜设置于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2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分别按照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750平方米。在老旧城区现状小区进行建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建筑面积,但其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新建区的70%。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
社区人口规模(人) |
建筑面积(㎡) |
一类 |
30000~50000 |
1600 |
二类 |
15000~30000(不含) |
1085 |
三类 |
10000~15000(不含) |
750 |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四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各类用户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老年人 用房 |
生活服务用房 |
43.0 |
39.3 |
35.7 |
保健康复用房 |
11.9 |
16.2 |
20.3 |
|
娱乐用房 |
18.3 |
16.2 |
15.5 |
|
辅助用房 |
26.8 |
28.3 |
28.5 |
|
合计 |
100.0 |
100.0 |
100.0 |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县(市、区)可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五章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要求和规定,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购置、租赁、插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消防验收程序,以太原市消防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日常生活照料用房、康复保健用房、文化娱乐用房、老年餐桌用房和辅助用房。中心床位设置一般不低于20张。
第十八条为合理配置资源,集约利用土地,主城区服务半径人口密集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多个社区共同建设一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般其总床位不超过100张。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应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给排水设施、热水供应系统、采暖设施、洗涤助浴设施、通风换气装置以及网络信息接口等。
第六章室内建设
第二十一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生活照料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适老设施;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
第二十二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室内装修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应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它材料制作;卫生间应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应安装水平高0.7m的“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插销。
第七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提供全托服务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登记为养老机构。
第二十四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定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一使用“中国社区”标志标识。
第八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社区居委会监督配合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般由具备资质、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担运营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第三方运营机构)指导目录,由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协同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以评审或邀标的形式选择并确定运营机构。符合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满一年后,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9000元。
第二十八条由街道办事处集中多个社区共同建设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每处20张床位的标准核算相关建设、运营补贴。
第二十九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运营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建设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绩效等指标实行“3A”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资质参考条件和运行补贴发放依据,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评估级别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公建民营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入住情况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床位补贴100元、150元、200元。
第三十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完善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在做好市场化运营的同时,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会力量运营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设施和改造费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享受与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依托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技术手段,为养老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建立健康档案,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第三十七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护理员、社工、专(兼)职医生、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健全细化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在内的安全防事故预案。
第三十九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细则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研究制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除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日间照料中心系指专为生活在城乡社区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膳食供应、个人照顾、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立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整合资源与共享,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城乡社区实际,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租赁等方式,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
社会化原则。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制,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服务组织,参与支持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与服务。
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政府资金投入,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行业资源,鼓励创新服务,保障日间照料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县(市、区)、开发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日间照料中心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街办(乡镇)负责日间照料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村)协助运营机构做好日间照料中心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
第八条日间照料中心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原则,选择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场地,尽量靠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选址宜在人口规模千人以上的村,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具有适合改造的闲置场地和房屋。村委会积极性高,班子团结,且村经济条件较好。
第九条太原市所有社区至少设置一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已经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可不再设置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
第十条日间照料中心可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租赁和利用现有城乡社区闲置房屋和场地规划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300㎡;床位数应按实际需求设置,每处原则上不少于10张。老旧城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设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最小面积的70%。
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设置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面积控制在150-500㎡。
第十一条日间照料中心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及以上部分应装有电梯或适老设施。
第十二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实际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
第十三条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生活服务、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及辅助功能等区域。
生活服务区。包括休息室、沐浴室和老年餐桌等。
康复保健区。包括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疏导室等。
文化娱乐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等。
辅助功能区。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后,经各街道办事处自查评定合格,县(市、区)、开发区社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验收评定,市民政部门实施抽查。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60岁及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特困及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主要解决农村70岁以上空巢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和日间照料为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服务内容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就餐、家政服务等照料陪护服务。
康复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
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七条日间照料中心依托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技术手段,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十八条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形式可分为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到需要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等上门服务。
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运营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创新服务形式和开展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日间照料中心运行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招投标由第三方机构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际运营情况进行“3A”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3.5万元、5万元运营补贴。日间照料中心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入住情况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00元、150元、200元。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满一年后,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二十二条日间照料中心一般由具备资质、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实力和信誉良好的企业承担运营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第三方运营机构)指导目录,由县(市、区)、开发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以评审或邀标的形式选择并确定运营机构。对符合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日间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社区(村)名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并制作统一的名称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识别。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经所在社区备案后可以冠名。
第二十四条日间照料中心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十五条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与照料老人数量相适宜的管理、护理专(兼)职服务人员,专职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其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养老护理员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服务人员需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日间照料中心应加强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制定服务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日间照料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应予公示,做到制度上墙。
第二十八条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服务需求和支付能力,核定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与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对有服务需求但不具备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条件的社区,可独立兴建(开办)社区老年餐桌,面积一般不少于100㎡。
第三十一条独立兴建(开办)的社区老年餐桌享受与日间照料中心同等的运营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享受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持养老服务券在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支(抵)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日间照料中心应接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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