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5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5:01:03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活跃二手车市场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我市二手车迁入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指黄标车和老旧车)除外。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违背国务院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限制二手车迁入。已经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须于2016年9月20日前取消。
三、已出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