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5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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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完善养老服务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出资举办并注册在太原市,采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运营模式。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第二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标准及范围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2.运营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2.运营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三)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申请条件


(一)建设补助申请条件


1.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正式运营满6个月;


2.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属租赁场所的,租赁期在5年以上;


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施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新建、扩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45㎡,改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35㎡。


(二)除上述所列条件外,申请运营补助须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反《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开展的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3.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4.财务制度健全,账目编制清晰,票据使用规范,补贴资金能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发放程序


(一)申请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受理。


2.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上一年度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是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务必按月如实填写,并于每季度月初的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报送前一季度逐月统计表。


(二)审核


县(市、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开展实地检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编制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汇总表,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三)审批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市民政局、财政局组成资助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审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抽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太原民政信息网(www.tymzj.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资金筹措及拨付


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其余按照市、县(市、区)5:5的比例负担。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拨付至县(市、区)财政,连同县区财政自担部分一并拨付至各养老机构。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使用范围


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装修、辅助用房建设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等;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服务场所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培训、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开支、保险费支付等项目。


第六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


(二)各养老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造册,列出明细项目,按会计准则履行完备手续;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账物相符。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责令其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补助。


(四)养老机构在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床位数或服务量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申请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


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综合评估


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对外公示,并作为适时调整补助标准、方式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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