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5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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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县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85.9公里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县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625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


(一)全面排查。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所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核查,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编制治理规划。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开展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


(二)分类治理。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建立治理效果跟踪机制,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对2017年底前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重点路段,按照治理规划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


(三)日常管理。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日常管理范畴,根据安全设施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结合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一)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按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不添增量”的要求,对新改扩建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批部门对建设要求和费用加强审核,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编制新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重视安全性综合论证,并编制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综合论证、合理确定,避免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切实做到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四、严格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职责对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加强监督,加大建设过程中的抽查力度,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安防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督、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参加,将安防设施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通车运行。


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力度


(一)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含中央财政车购税资金)。省、市、县专项资金统一由县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2015年至2020年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015年为15万元/公里)外,市、县政府按6:4比例负担。市、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专用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所属单位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强化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一)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二)以县级政府为实施主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穿越城镇、村庄路段及学校门前路段、重点景区路段安全整治。重点清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全面取缔占路集市贸易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科技等手段,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切实消除超限超载车辆对路桥造成损毁和引发道路安全事故。


七、职责分工


安防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工作职责如下:


各县(市、区)政府为所辖农村公路及专用公路安防工程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及专用公路安防工程隐患治理资金筹集、使用监督,隐患路段排查,项目实施。配合国省干线公路安防工程的具体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口协调省相关部门公路安防工程工作,对全市公路安防工程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工作,对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进行行业指导监督。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交通秩序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隐患核查,参与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及验收。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及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级政府权限内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协调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验收。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市政府成立太原市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魏民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及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市安防工程的部署、督导和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督促,汇总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治理规划,牵头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安防工程工作的监督、协调和配合,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编制所辖农村公路安防工程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治理资金、整治责任和整治时限,将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纳入正常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20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做好治理路段治理前后对比资料收集、汇总、归档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好的典型、经验,向社会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和安防工程实施计划及治理期间管制措施、绕行线路等信息,提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车辆合理出行。


(三)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纳入市、县两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县(市、区),予以资金支持;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由此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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