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5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系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政府购买的方式,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规程,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能力。
公开择优,优胜劣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托底,全面保障。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及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九条具有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在太原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持有相关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年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老人;
(二)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五保”老人;
(三)年满60周岁的城市低保对象老人、城市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老人;
(四)年满60周岁的城市、农村失独老人;
(五)年满80周岁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城市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
(六)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村)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村)卫生服务站(所)、居民代表、社工组成评估小组,对服务对象进行基本情况评估;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提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服务对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评估标准由市级社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为保证服务对象信息真实有效,有关部门可对接民政、人社、卫计、房管、公安等部门专业信息系统,对服务对象个人(家庭)信息进行核对筛选。
第四章购买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金融机构共同发放社区服务卡,按标准为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自主就餐、上门送餐等)、助浴(上门助浴、外出助浴)、助洁(家政服务)、助急(紧急救援服务、老年人意外保险等)、助医(老年人健康管理、陪同就医、上门就诊等)、助购(行)(老年人家庭服务,代购水、电、暖及生活用品、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辅助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及精神服务等)服务。
第十三条购买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购买社会工作岗位项目。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50个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方式,鼓励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开展为老服务。
第十五条购买养老服务评估项目。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内容。
第十六条购买养老服务课题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老年人口状况、社会养老需求及存在问题、养老政策导向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为制定养老政策和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第十七条购买养老服务行业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现状、服务提供水平、存在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定服务标准等提供理论依据。
第十八条购买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购买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以年度为单位组织购买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公开公示。购买主体应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主动向社会详细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让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择优选择承接主体。
第二十二条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六章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购买社工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相关工作费用、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费用由各级养老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购买主体应保障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无理由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对待。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制定评估服务商标准、评估服务对象标准及后期管理服务商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承接主体购买养老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购买主体直接监督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直接对购买主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承接主体所开展的养老服务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确保高效使用资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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