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4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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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并安排、监督所属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直各部门(机构)对其所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指导、监督。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领导组并设立综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应就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核查,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遇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企业应积极准备,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


第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的,应于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后进行补充公开。


第二章年度公开内容


第七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及简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经营范围;股东名称(上市公司为前十大股东名称);网址;电子信箱;信息公开联系电话;简介等。


第八条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指标以及审计报告意见重要部分摘要。


第九条薪酬情况。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经历;报告期末在企业领取薪酬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税后报酬、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第十条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及企业认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事件。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重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重大未决诉讼;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等。


企业除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公开外,还应公开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二条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第十三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


(一)经济责任。经营责任、产业发展等。


(二)安全责任。安全理念和文化、安全举措、职业安全健康等。


(三)创新责任。创新体系建设、科研成果、科技人才培养等。


(四)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矿山绿化、“三废”治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五)企业责任。产品质量、员工情况、劳动保障、培训与成长、薪酬福利、纳税情况、扶贫救灾、党风廉政建设等。


(六)未来展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销量等完成情况,省市重点项目投资额、投资进度等情况。主要依靠房屋租赁和其他实物资产租赁收入维持的企业,应公开招租程序、租赁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包括:重大投资;重大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年度对外捐赠情况;境外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资金运作情况等。


第十六条职工权益维护。包括:全年劳动合同签订数;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职称评定办法及程序;人才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全年工会工作情况概述等。


第三章中期和季度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中期和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及简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发布。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年度任务等指标。


(四)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矿山绿化、“三废”治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信息公开内容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程序审议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带头,有人负责、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制度到位,责任明确,纪律严明。把信息公开完成情况与岗位职责联系,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信息编制、上报、审核及流程;信息保密审核措施及责任人;信息公开资料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科学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对公开的信息负责,逐条审核,逐级把关,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真实、准确、主动、及时。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充分重视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搭建交流桥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正确对待收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虚心接受监督,及时梳理收到的反馈信息,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训,领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掌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等必备知识。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应通过信函或送达等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责成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答复工作。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内容涉及竞争性商业秘密等不宜详细公开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企业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核实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中,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对企业公开信息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信息公开监管机构视情节轻重和违规后果,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等处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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