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3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并政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23号),涉及我市市县两级需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5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12项(下放市级10项,下放市县两级1项,部分下放县级1项)。现就做好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两级各自权限边界,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上报至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取消和承接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省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市县两级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权力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三、对承接的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政务办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权限应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对新进驻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下放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坚决查处。
附件:1.太原市承接省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3项)
2.太原市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12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并政发〔2015〕3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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