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3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5:01:15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已确定,现予下达: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小店区7000元、迎泽区7000元、杏花岭区7000元、尖草坪区7000元、万柏林区7000元、晋源区7000元、古交市5000元、清徐县5000元、阳曲县4000元、娄烦县40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小店区10000元、迎泽区10000元、杏花岭区10000元、尖草坪区10000元、万柏林区10000元、晋源区10000元、古交市8000元、清徐县8000元、阳曲县7000元、娄烦县7000元。


望你们按照五保供养标准,加强资金,管理按季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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