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科学开发、节约利用、高效配置、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太原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入河污染物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效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综合效益,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47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7%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4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1%,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按照省下达我市的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及各县(市、区)不同水平年、分水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建立覆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及非常规取用水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定晋祠泉域和兰村泉域两个重点岩溶大泉岩溶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实行岩溶地下水总量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依法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名称的或因取水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报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征尽征;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原则,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未经审批擅自开发地下水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工程覆盖区,严格限制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制定关井压采计划,实施地表水置换,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充分利用引黄水等外调水源,统筹使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中水、煤矿排水,对本市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为先,治污为本,合理利用,限制开采地下水,高效使用地表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统筹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着力提高干旱和特大干旱年应急及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晋阳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项目建设,新建一批污水深度处理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使用量,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做好供水水源、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依据《山西省用水定额》,将各行业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管理,强化用水监控。加强各类取用水户日常监管,依据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全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非居民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全面实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十二)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减少新鲜水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偿或奖励。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深入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
农业方面,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工业方面,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城镇生活方面,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建设。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建设。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加强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节水管理。
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矿坑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纳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控制指标,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要依照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地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湖源头和湿地保护,开展面源污染整治,推进采煤区等生态脆弱区水生态修复。大力推进全市水保生态建设,实施晋祠泉水生态修复工程,做好晋祠泉域内小流域治理、涵养水源林建设及城市重要水源地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继续实施汾河水库周边生态治理工程。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对中环路周边实施关井压采,巩固扩大地下水生态环境修复成果。加快推进汾河太原城区段治理美化三期工程南北延伸段、晋阳湖水生态修复及晋阳污水处理厂建设,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把我市建成蓝天碧水、生态优美、空气清新的宜居城市。
五、保障措施
(十七)明确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环保、城乡管理、农业、林业、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十八)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县(市、区)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用水计量监控和远程计量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用水监控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系统,规范用水统计工作。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一)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市情、水情等公益性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等工作,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
附件: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2.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附件1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民生,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泉域与区域、城区与农村、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协调利用。把“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严格水资源管理各个环节,注重系统性;突出“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责任与考核制度落实。
(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全市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末及“十三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紧密结合市情、水情,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力。
二、目标任务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和实时监控、考核评估建设,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成市级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法制支撑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支撑能力。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省下达我市的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目标全面实现。
三、任务分解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根据全市水资源相关规划、水资源公报以及近年来全市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变化趋势,结合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太原市及所辖县(市、区)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2.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负责)
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或因取水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负责)
4.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原则,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水生态涵养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系统,加强取水、排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完善地下水水位监测网络,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管理能力。(市水务局会同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负责。)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并强化征收力度,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时限等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并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负责)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充分利用引黄水资源,限制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统筹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煤矿排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水资源统一调度作为落实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完善本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
1.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以对全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完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考核目标任务为重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2.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县(市、区)应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紧缺状况,在招商引资和布局建设项目时,限制高耗水项目进驻和扩建,同时对已有高耗水产业通过节水改造或淘汰等措施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
3.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成果。推进全国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的高耗水设施及产品。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维护改造,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制定节水激励措施。(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根据《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项目建设竣工后,节水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成后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使用。(市城乡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5.积极推进节水改造和节水型器具推广。强化国家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水资源总量不足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质监局负责)
6.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建立完善非常规水源(再生水、矿坑水、雨洪资源)开发利用机制,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鼓励、引导、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和利用力度,积极推动焦化、化工、冶金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利用非常规水源。(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负责)
7.大力推动各行业技术改造。农业节水围绕都市现代农业,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业节水重点加强对高污染、高耗水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积极开展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行业的节水管理,依照《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实施城市居民生活“一户一表”制度;积极开展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用水和节水管理。(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
8.建立和实行水平衡测试制度。积极推动落实水平衡测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水平衡测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对企业用水过程监控管理。依照有关法规定期对用水企业进行水平衡测试,用水企业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标准或用水产品、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三)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1.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控制体系。制定各县(市、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作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重要举措,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计划,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河流水功能区水质及污染物监测,健全水功能区水质日常巡查机制和监测机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3.强化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结合水利普查,对重要入河排污口进行标示。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依照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地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和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水源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积极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升级改造、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实施水保生态工程建设。以河道截污、晋阳湖水生态治理、汾河“清水复流”等重要河湖治理,晋祠、兰村2个岩溶泉及地下水保护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通过科学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建立防控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涵养水源,改善生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负责)
(四)加快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
1.建设和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推进全市供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及盆地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建设和日常监测。(市水务局负责)
2.加快实施重点取用水户实时监控。开展全市所有供水水源地、取水口、大中型灌区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市水务局负责)
3.建设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评价系统。加强全市水功能区、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建设,开展流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
4.建设市级水资源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心平台。规范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实时获取业务相关信息、实时分析预测和决策、实时发布并执行决策结果的工作平台。(市水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组。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职能转变的中心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水务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法规加强执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监督检查,健全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市水务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组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投入力度。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负责)
(六)加大宣传、培训和表彰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市情、水情等公益性宣传教育,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队伍。(市水务局、市城乡管委负责)
(七)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加强基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业务水平,确保职能、机构、人员、经费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相适应。(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附件2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考核工作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管委、农业、林业、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 纳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考核期水资源管理主要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县(市、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监督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开发区(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所在地行政区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2.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3.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
4.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灌溉水有效利用效率控制目标
5.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魏民 副市长 副组长:牛亮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贾立进市水务局局长成员:梁宏宇 市委考核办主任
韩润福 市农委调研员
崔效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新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蒙晓禄 市城乡管委副调研员
邢建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祁俊市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董国芬 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爱文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德明 市审计局副局长
许德茂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拥权 市统计局省属太原统计调查监测中心专职副主任
倪福田 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贾立进(兼)。
【附件】:并政办发〔2015〕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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