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2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5:02:51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并政发〔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16号)要求,涉及太原市需承接的取消事项3项(完全取消2项,取消部分权限1项),将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行政权力事项13项,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8项。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县级相关部门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上报至市县两级审改办。市、县审改办根据取消和承接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权限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市县两级同时取消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权力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四、市工商局及三县一市、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审改办要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对本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县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工商局反映,市工商局定期对县级工商部门改革落实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指导与督查。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规范实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改革后的监督管理。
五、省行政权力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坚决查处违规审批行为。
附件:1.太原市承接晋政发﹝2015﹞16号文件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2.太原市承接晋政发﹝2015﹞16号文件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13项)
  3.太原市承接晋政发﹝2015﹞16号文件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8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6号文件取消3事项行文表 23号附件1.xlsx工商保留18项 23hao 2.xls工商前置改后置13项 23hao 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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