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1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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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相应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燃气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供气)活动,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燃气经营(供气)许可,方可在许可事项规定范围内经营。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和其它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管道燃气经营:指利用管道将燃气输送给城镇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包括LNG调峰储配场站。


瓶装燃气经营:指利用压力钢瓶(容器)将压缩、液化燃气经充装后销售给用户的经营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及其它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指将压缩、液化天然气(含煤层气)向燃气汽车进行充装的经营活动。包括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CNG加气母站-常规站、LNG加气站、LNG--CNG合建站的经营活动。


其它燃气经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可以纳入城镇燃气管理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燃气经营许可遵循权责一致、方便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负责依法行使市区内与管道燃气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城六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包括辖区内开发区)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和其它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行使所辖区内(包括辖区内开发区)与瓶装燃气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其它燃气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阳曲县、清徐县、娄烦县、古交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和其它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行使所辖区内与管道燃气管理、瓶装燃气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其它燃气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县(市、区)审批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发证后30日内,报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与气源


生产供应企业签订有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山西省住建厅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4人。


(七)有与申请项目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


按照《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省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县(市)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含3000万)以上;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其他“四气”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太原市燃气经营(供气)许可申请表》。从审批部门领取或政府指定网站下载。


(二)企业章程、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和资金证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身份证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有效期内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四)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1.涉及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划拨土地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涉及燃气充装的,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


3.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时提供当地政府划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5.提供燃气设施(设备)明细表(内容包括序号、燃气设施种类(含抢险设备)、型号、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明细表附:燃气设施(设备)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证件文件,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检定)证书,其它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缴纳劳动保险的证明(包括劳动保险缴费发票和明细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多类别经营,一个法人企业只核发一个燃气经营许可证。其它类别经营活动核发燃气供气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其它类别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部门申请核发《燃气供气许可证》,取得《燃气供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气活动。其申请材料同第八条规定。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太原市燃气经营(供气)许可申请表》;


2.供气场所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


3.瓶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4.有储存场所的需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5.供气设施、供气能力和消防器材情况材料;


6.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的供气站(点)安全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抢修人员及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7.安全责任制度;


8.应急预案;


9.用户服务和用户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对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实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章要盖在核查人签名上)。


(二)申请材料填表规范、数据齐全、印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


(三)材料一式四份,纸张为A4纸,首页设总目录,按顺序逐页编写页码,采用软质封面封底装订。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在向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山西省简称+发证年份+太原市编号+县(市、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山西省简称:首位“晋”。


(二)发证年份:许可证发证年份,如发证年份2015年,即为“2015”。


(三)太原市编号:01。


(四)县(市、区):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县(市、区)的编号。阳曲县02,清徐县03,娄烦县04,古交市05,小店区06,迎泽区07,杏花岭区08,尖草坪区09,万柏林区10,晋源区11。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别燃气经营(供气)许可证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燃气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在许可证编号时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许可证)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内,按原申领程序申请换发新证。


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行为,且满足申请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已取得燃气经营(供气)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3.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情况;


4.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七条按照谁发证、谁考核原则,由发证部门根据发证权限,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动态考核。考核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年度考核栏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申请许可变更,应当提交许可变更申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污损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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