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7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4〕77号
TYZG-2014-0123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并政办发〔2014〕7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和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一)基金设立。设立太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参与实施应急救治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根据我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量入为出,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基金管理。建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独立核算,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情况、救助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在太原市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仍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治机构的确定结合我市既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经验,危重病人,由太原市急救中心和太原市中心医院医治;精神病人,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医治;传染病人,送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结核病人,送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其他医院收治的救助对象,病情稳定后应通过市急救中心及时转入市中心医院。
四、疾病应急救助程序(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助。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患者住院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困难情况证明。(二)救助审核。市卫生局要会同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按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特殊的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三)资金拨付。审核工作结束后,根据审核结果,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计划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五、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职责(一)市卫生局。协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会同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条件做好救助对象的医疗急救工作,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中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三)市民政局。负责对患者有无负担急救费用能力的鉴别工作;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四)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六)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尽早查明患者身份,尽早甄别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后续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首月内,将上季度符合规定的救助患者身份、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市卫生局。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二)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有机衔接。(三)积累经验,完善制度。注重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强化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稳妥持续运行。
附件:太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填表说明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二、申请人应是对患者施行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申请人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依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太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患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四、抢救费用指针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患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申请人如提供虚假费用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申请支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二)救助对象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清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公章。(三)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1.患者身份证明。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参加医保的患者还要提供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2.患者困难情况证明。困难患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复印件。(四)经公安机关核查,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无须提供本条第(三)款中需要的补充材料,但需参与核查的属地公安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青、妇,各民主党派市委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办发77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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