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4〕3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的通告
并政发〔2014〕37号
为有效缓解太原市城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注重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理赔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太原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机制,对太原市城区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理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简称“快处中心”)。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财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采取自行撤离、自行协商的处理方式,到“快处中心”进行处理。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纠纷调解机构共同进驻“快处中心”,提供定点处理、模糊定责、集中定损、纠纷就地解决的一站式服务。
二、适用范围。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早7点至晚21点之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城六区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与车外财物损失、基本事实无争议且车辆不经施救能安全行驶的财损交通事故,可在“快处中心”实行快速处理理赔。
三、快速处理理赔基本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立警告标志、报警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交警和保险公司的指导,符合快速处理理赔条件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对事故现场和车辆碰撞部位进行拍照,互拨互留联系电话,并通过拍照或文字形式记录事故各方驾驶证、行驶证、所属保险公司等信息,共同约定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前往就近或当事各方共同商定的“快处中心”进行事故定责和车辆定损,并快速撤离现场。
四、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或未约定时间,且在自行撤离现场之时起3小时内未到“快处中心”处理的,经“快处中心”驻站民警督促未果后,由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将未到“快处中心”一方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五、当事人达成到“快处中心”进行事故定责和车辆定损的,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交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六、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理赔,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置。(一)造成人员伤亡、车外财物损失(包括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或车上货物损失的;(二)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六)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七)事故车辆未经施救,不能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八)单方事故的。
七、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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