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4〕3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小微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新模式、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非固定资产审批类的集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行业引领、市场开拓、法律维权、企业文化、产业升级、信息化等第三方公益性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的舆论宣传。为小微企业提供深层次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工程。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每年组织1000名管理人员、2000名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培训班”进行梯次培训,提升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
三、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四、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开发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倡导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引导并奖励小微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国家、国际标准。
五、支持小微企业“铺天盖地”发展。提升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对小微企业的综合服务功能。市财政对小微企业利用企业闲置土地、商务楼宇、各类专业园区等建设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贷款5%的贴息支持。
六、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诚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每年培育认定300家“诚信企业”,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库,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动惩戒,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七、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为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所参加的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环渤海区域中小企业交流合作平台、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国内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各种产品展销会的费用支出。
八、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享受吸纳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九、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注入“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专户,通过增信撬动银行10倍以上信贷资金,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和融资成本贵的问题。
十、鼓励小微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户事后奖励165万元。
十一、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担保业务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较小的本市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十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小微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健全各级多类小微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三、加强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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