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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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煤沉陷区治理是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工程、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生态工程,要统筹规划,创新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避让搬迁,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煤沉陷区治理要与城镇化建设、产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生产与生活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多措并举,加快实施。2015年全面启动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打造一批各具特色、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有力的新村镇,使受灾群众居住条件、生活质量等得到明显改善。
二、治理范围及方式
治理范围原则上以省国土厅2013年确认的8个县(市、区)、30个乡镇、195个村、33202户、98327人为依据。经县(市、区)国土、住建部门组织深入调查和评估确认,村庄处于采沉区域具有地质沉陷危害发生,且有持续性沉陷发展趋势,并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村庄,列入本次沉陷区治理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实施主体。治理方式主要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结合实际,对采煤沉陷区内受损严重的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搬迁后对沉陷区危旧房屋予以拆除,实施土地复垦。既解决沉陷区居民居住安全问题,又使沉陷区生态得到恢复。
三、建设用地与规划选址用足用活农村土地政策,优先安排农民安居工程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煤沉陷区安置住房属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指标占用省计划、实报实销。易地安置的移民新村和沉陷区治理项目用地,凡搬迁村庄可以复垦为耕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供给。新建小区规划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和完善城镇已有基础设施,科学引导搬迁安置向县城周边,向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或其他地域集中。同时,对所选地址开展工程地质勘探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采煤沉陷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确保在稳定安全区域建设住宅小区。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县、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出资构成。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每平方米造价2014元,户均搬迁成本为12.08万元,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以成本价购买。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调整。搬迁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矿权主体存在的,建设资金比例为:国家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采矿权主体灭失的,建设资金比例为:国家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按照省确定的治理资金比例,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不低于相关比例要求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企业、个人出资部分按期到位,可由县级统筹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推进。
五、行政规费减免采煤沉陷区治理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享受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和《关于全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比照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享受扶持政策的通知》(晋治沉办发〔2007〕4号)要求,符合规定的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六、搬迁配套保障因采煤沉陷区搬迁居民旧房拆除,安置新居以政府投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既不同于城区旧房拆迁安置,也不同于公房出售。产权登记机关要积极探索,依法制定采煤沉陷区治理居民搬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登记办法及流程,确保搬迁居民财产利益。搬迁安置居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享受城镇居民相关社会保障。困难群众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搬迁居民的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当地企业、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个体经营等方式充分拓展就业渠道;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旧村开发、新区建设、招商引资等方式发展现代高效绿色农业、培育新型主导产业,千方百计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群众收入。要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医疗卫生和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使搬迁居民融入城镇、融入社区,让新老村民和谐相处,确保受灾居民“搬得出、稳得住、有活干、能致富”。
七、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区域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及早做好年度搬迁项目申报工作,编制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完善建设用地预审、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审批、配套资金承诺、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承诺和搬迁户数认定等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争取及早立项。立项审批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规划,有市、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搬迁安置的决定(会议纪要、通知);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并经当地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村庄所属区域采矿权属认定;市、县住建部门出具的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安置规模(户数)认定;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市、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初审意见;县(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承诺;其他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发改、农业、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房管、煤炭、环保、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建立工作进度定期报送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每月向治沉办报送工程进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安置“六到位”。市将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涉及的审批部门要开辟专用绿色通道,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各项手续及时办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逐村、逐户排查,彻底模清采煤沉陷区范围、村庄个数、房屋面积、居民户数、受灾人数,做好企业责任主体认定和危房鉴定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按要求报市治沉办。
(三)实施避险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采煤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受损情况动态监测。对破坏严重并影响到居民安全的住宅,利用政府现有廉租房、公租房或租借社会房屋、新建过渡期住房、发放应急避险费、投亲靠友、邻里互助或村民自助等多种措施实施避险安置。对受损较轻的房屋,要加强监测,确保沉陷区危房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房倒屋塌、人员伤亡等事故发生。
(四)严格项目管理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实行项目化管理。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制”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推诿扯皮、责任不落实、进度缓慢的,予以问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杜绝挤占、转移、挪用、截留,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物资损失。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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