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7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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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要求,为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切实做好我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等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
当前,受煤炭市场下行影响,部分煤矿采取以量补价,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全省平稳的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了严重威胁,如不加以遏制,极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超能力生产的危害,彻底扭转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上存在的错误观念,杜绝短期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坚决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我省、我市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为保证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管到位,由市煤炭局牵头,与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共同成立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督查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
(一)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邓维元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主任:张晓峰 市煤炭局副局长
席金生 市煤炭局副调研员
王晓峰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王世忠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成员:马锡贵 市煤炭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马全林 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刘建平 市煤炭工业局基建环保处处长
蔡天明 市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与经济运行处处长
马增明 市煤炭工业局瓦斯防治与科技装备处处长
杜国栋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监察室主任
谢善忠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处长
黄强 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纠察支队队长
联络员:刘瑞峰(市煤炭局行业管理处)
电话:0351-7329390邮箱:mtjhgc@163.com
温千豹(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
电话:0351-8066910邮箱:ty578@163.com
(二)设立煤矿超能力生产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0351-7332110邮箱:tymtjjb@163.com
(三)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主要工作任务
1.每月由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组织一次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抽查不少于2座煤矿,突出生产矿井和即将联合试运转矿井。
2.及时受理、核实群众举报内容,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和其他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3.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因超能力组织生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4.及时向社会公布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联合监督执法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煤炭厅报告遏制超能力生产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四)联合监督执法程序
1.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具体安排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参加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
2.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组由市煤炭局安全纠察支队抽调专门执法人员,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受理举报及现场查处执法文书、资料的制作和存档。
3.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件、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承诺书、采掘作业计划、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采掘图纸等资料。
4.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或其他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时,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组要按照执法程序,下达执法文书,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5.联合监督执法要与“六打六治”相结合,对群众举报和经查实存在的超能力生产或其他违规组织生产情况,及时进行“回头看”,真正遏制煤矿企业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格处罚,坚决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
(一)截至目前,全市生产矿井(共2座)全部按照要求完成了《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的签订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所监管煤矿进行不定期检查,严厉打击不讲诚信、不遵守承诺书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市国资委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督促其出资的煤矿遵守遏制超能力生产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二)建设煤矿竣工投产和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煤矿企业要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报告,市煤炭局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煤矿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省厅。煤矿生产能力未登记公告不得组织生产,未经生产能力变更登记公告不得按照增加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对于今年计划联合试运转的矿井和已经进入三期工程的建设矿井,要严格按照省厅批准的基建矿井工程煤量组织建设,不得超能力组织施工。
(三)所有煤矿要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50%的煤矿,下半年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10月-12月产量要严格核减,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
(四)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批小建大并组织生产的煤矿,未经能力核定的,要恢复到批准规模生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及未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登记公告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五)各煤炭主体企业(含单保矿井上级管理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含工程煤计划)。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煤矿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煤炭主体企业(含单保矿井上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要按照职责,把超能力生产、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未经登记公告组织生产以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煤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专项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坚决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和其他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含单保矿井上级管理公司)不得向生产矿井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和任务,不得向未进行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能力承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生产。
(二)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组织本区域联合监督执法检查,每月底前向市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报送监督执法情况(见附件表格)。
附件: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联合监督检查月报表


 




【附件】:办发70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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