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4〕3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建设文明工地管理,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园林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出土、渣土运输和渣土堆场扬尘污染管控、治理,道路清扫保洁。
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防治,督促市区内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完善挡风抑尘和喷淋等扬尘防治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防控扬尘污染行为。
市住建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加大城区道路通行限制,负责查处散装物料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配合市市容环卫部门对拉运渣土车辆实施综合整治,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拉运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拉运渣土行为。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集体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对辖区内拆迁工地裸露土堆扬尘污染负主体责任。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对辖区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负主体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监控,每月公布一次扬尘污染环境监测信息。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遵守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城市主次干道施工边界围挡高于2.5米,其余地区施工边界围挡高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和加工区、作业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三)施工工地大门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和清洗设备,并设置沉淀池等,对出入车辆带泥轮胎进行冲洗。
(四)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和集中堆放的砂石等散体物料、裸露土方堆放整齐、成形,土方用密目网苫盖。
(五)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苫盖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六)不得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或易扬尘物料。
(七)遇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或空气质量预警时,停止施工作业。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对裸露泥地进行苫盖、临时绿化或简易铺装。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施工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拆迁方案,严格执行防尘措施。
(二)拆迁工地一律采取散水喷雾降尘措施,严禁干法拆迁、凌空抛掷或大面积推倒拆迁。
(三)拆迁所产生的渣土三天内清运完毕。未清运完毕的,实施密网覆盖、洒水抑尘。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路面切割、破碎、土方、清扫施工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苫盖等措施。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苫盖。
(二) 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低于围挡边石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及渣土堆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严格渣土准运审批,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具备密闭运输条件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二)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洒遗漏,严禁带泥上路。
(三)加强土场管理,采取苫盖等有效防尘措施。严禁私设土场、乱倾乱倒行为。
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堆场周边配备高于堆放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堆场物料根据类别采取相应苫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大力推进机扫、冲洗作业方式,机扫冲洗率达60%以上;部分重点地段实施24小时保洁,主次干道16小时保洁;落实两班清扫制度,冬季普扫在早7:00前完成,其他季节在早6:30前完成,并定时洒水喷雾降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城乡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工地、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综合性扬尘污染防治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发现的扬尘问题,要做到信息互通,与资质管理、投标资格、考评达标等事项挂钩,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12319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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