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6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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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购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协议约定。
二、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4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拆除;储备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拆迁安置。
三、对困难企业,除按本意见第一条支付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可再按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20%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拆迁、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四、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五、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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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