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市开展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以来,因不当施工损坏电力设施的问题凸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规范电力设施周边施工和拆迁电力设施作业程序,有效防范城市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老旧房改造等项目实施中供用电事故,现就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市住建和城管部门要督导各项目主体单位,将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纳入项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程管理体系,并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建设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具体工作。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七统一”原则(统一标准、设计、审查、监理、执法、验收、运维),做好市政道桥工程配套电缆管沟运营管理工作。
二、建立项目计划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方位、范围等)报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施工过程中要即变即报,以便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安排和进展情况,安排市、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核批准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和《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要求,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向相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相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申请程序。在50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或在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作业,向省经信委申请。在220千伏、110千伏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经信委申请。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申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自然人,向所在地经信部门申请批准。
(二)审核备案程序。有关经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程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发放《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县(市、区)经信部门将申请表向市经信委备案。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各项安全技术防范。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出现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重大变化,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四、严格规范拆迁电力设施作业程序。项目主体单位要按照《太原市城建改造项目中拆迁电力设施作业规范》要求,在建筑物拆除前先行组织完成改造区域内电力设施及附着线路拆迁,并落实电力设施迁改费用。
(一)电力设施拆除前,项目主体单位和组织拆迁单位须协助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催缴用电客户电费,并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被拆迁单位要及时补齐拖欠电费。
(二)电力设施及附着线路拆除由设备产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要按照拆除时限要求完成拆迁工作,并书面报告项目指挥部。
(三)各县(市、区)政府若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配合进行拆迁断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五、认真落实《太原市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施工及挖断电缆处置的作业规范》及相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施工单位要认真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施工作业,切实防止因施工挖断电缆造成长时间停电。
(一)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与电缆产权单位共同制定电缆管沟安全保护方案,报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二)施工单位一旦挖断电缆,要切实履行现场保护责任,第一时间报告业主单位、电缆产权单位和所在地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迅速做好抢修准备。
(三)发生施工损坏电缆事故,由所在地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配合,组织项目指挥部、施工单位、电缆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取证,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确定抢修工程量及损失,并出具责任认定书。
(四)损坏电缆后隐瞒事实、伪造现场延误抢修的,视同故意阻碍电力设施抢修,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认定后,责任单位要立即会同电缆产权单位开展抢修工作,承担抢修有关费用,做好对停电影响范围内居民及其他用电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要尽快研究制定抢修相关费用标准。
六、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到项目指挥部全方位掌控、施工单位严格自控、专业监理单位全程监控、产权单位重点把控。凡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七、加大电力执法力度。筹建电力执法队伍,加强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安全,全市供用电安全。
附件:1.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2.太原市城建改造项目中拆迁电力设施作业规范;
3.太原市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施工及挖断电缆处置作业规范;
4.电力设施损坏责任认定书。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附件1 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附件2 太原市城建改造项目中拆迁电力设施作业规范
一、有关县(市、区)政府与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建立联系机制,规范拆迁通知下达、现场处置、质量验收流程与书证,确保职责清晰、要求明确、安全高效。
二、所有城建项目拆迁工作开始前,有关县(市、区)政府以通告或会议等方式,明确辖区内需拆迁建筑物范围和拆迁时限。各项目指挥部在启动拆迁之前,明确电力设施及附着线路迁改、拆除任务进度要求。电力设施附着线路产权单位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助或配合的,由附着线路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挥部报县(市、区)政府,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三、逾期未完成电力设施附着线路拆迁工作的,项目指挥部应报当地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政府书面委托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涉及的物资进行强制报废处理,并向电力设施附着线路产权方收取相应拆除费用。
四、电力设施附着线路拆迁工作完毕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方可拆除电力设施。项目指挥部在电力设施附着线路拆迁工作完毕后应明确电力设施拆除时限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拆除电力设施后应书面报告项目指挥部和县(市、区)政府。
五、建筑物拆迁开始前,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缴纳电费主体和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签字确定电费缴纳期限。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在用电客户电表全部拆回、电费全部回收后,应书面通知县(市、区)政府。
六、电力设施全部拆除、电费全部收回或落实电费回收方式及期限后,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进行建筑物拆迁工作。在电力设施未拆除、电费未全部收回或未落实电费回收方式和期限前,不得开始拆除电力设施所供电建筑物。
七、遇紧急拆迁建筑物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配合断电时,由相关县(市、区)政府通知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国网太原供电公司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费及供电资产收回。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规定,电力设施因城市建设改造造成迁改而发生的费用,由主张方会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核定工程量并签字确认,按月结算。
属于国网太原供电公司产权的公用供电设施迁改费用,由主张方负责解决。
其他产权的供电设施迁改费用,由主张方和客户协商解决。
失管小区电力设施迁改费用,县(市、区)政府落实费用后,由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负责迁改。
附件3 太原市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施工及挖断电缆处置作业规范
一、所有城建和市政项目开工前,其项目指挥部应组织设计、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和电缆产权单位对施工范围内既有电缆的产权、数量、位置、走向、埋深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并对确认内容以记名方式传达至各监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二、新(改)建路基、管线等建筑与既有电缆重叠或交叉时,各项目承接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并联系设计单位与管线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做好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方可安排计划开展施工。施工时,设备产权单位、专业监理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全过程施工监控。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施工。
三、对于开挖后露出地面的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与监理人员和设备产权单位人员共同对电缆位置实行明示管理(在电缆两侧喷洒石灰粉或拉警示带)。施工中要确保明示标识完整。
四、施工单位在经明示的电缆位置两侧,小于电力安全规程要求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下电缆0.7米、35千伏电缆1米、110千伏电缆1.5米、220千伏电缆3米、500千伏电缆5米)施工时,应制定防止损坏电力设施作业方案,报当地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施工现场指挥人到位进行全过程盯控,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对施工方案执行进行具体指导和现场监督。严禁施工人员擅自进入电缆位置明示区域施工。
五、施工单位一旦挖断电缆,应切实履行现场保护责任,第一时间报告业主单位、电缆产权单位和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做好抢修准备工作。提供有效的作业面,积极配合电缆抢修人员进行抢修,尽量缩短抢修时间。并会同设备产权单位做好对停电影响范围内居民及其他用电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将事故损失和停电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附件4 电力设施损坏责任认定书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