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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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水平和抗御火灾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2006-2020)和太原市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将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编制消防规划。
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新建、补建工作。自来水公司负责按照技术标准和专项规划落实城市消防设施管网建设工作,维护保养城市道路消防供水设施。单位消防设施及居民住宅区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三、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管理维护,确保通信畅通。
四、供水、通信、交通等公共消防设施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公共消防设施调查、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制度,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细致、深入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以利使用和管理。
五、供水、通信主管部门及保养单位要经常检查公共消防设施标志是否完整,井盖是否丢失,对损坏、漏水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修理恢复;定期检测、巡查、维护消防通信线路,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通信畅通。
六、消防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六熟悉”内容,在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与自来水公司形成城市消防管网故障和火灾信息通报制度。
七、市、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将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专项经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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