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4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5:04: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 2014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执行2013年标准。具体如下:
一、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
小店区8523元、迎泽区5673元、杏花岭区5851元、尖草坪区4546元、万柏林区6426元、晋源区7264元、古交市4981元、清徐县4738元、阳曲县3115元、娄烦县1962元。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小店区10000元、迎泽区8000元、杏花岭区8000元、尖草坪区8000元、万柏林区8000元、晋源区10000元、古交市8000元、清徐县8000元、阳曲县6000元、娄烦县6000元。
各县(市、区)要加强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按标准按季足额发放到位。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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