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0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尖草坪区扩权强县实施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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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尖草坪区扩权强县实施事项目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00号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享受扩权强县优惠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尖草坪区扩权强县实施事项目录》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尖草坪区扩权强县实施事项目录



(共58项)


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26项)
(一)市发改委(15项)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将下达资金情况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区)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区)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区)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6.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7.《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8.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9.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10.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他收费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11.长度100米以下县(市、区)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1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城建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13.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1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中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5.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事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委(9项)
备案管理2项
1.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2.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项目核准管理1项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钢铁、焦化等核准类投资项目的核准申请,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由国家或省经信委核准(根据省经信委晋经信办字〔2012〕71号文件)。
项目申报管理3项
4.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5.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6.申请国家、省级资金等支持的项目,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境外投资工业项目管理2项
7.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直接对外商投资项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进行核准,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8.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核准,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内外资项目确认1项
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尖草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审核后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并抄送市经信委。
(三)市商务局(2项)
1.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新建生产型和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书面答复,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承办,同时抄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鼓励类外资项目,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此三类事项先行初审后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市国土局6项)
1.尖草坪区须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尖草坪分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规划处备案。
2.单个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以下的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尖草坪分局组织有关专家自行立项与验收,验收结果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开发处备案。
3.尖草坪区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尖草坪区人民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开发处备案。
4.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部分,委托尖草坪区分局审批和验收,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开发处备案。
5.尖草坪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方案、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由尖草坪区人民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开发处备案。
6.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尖草坪区分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开发处备案。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市环保局4项)
1.试点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2.试点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验收审批,定期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人力资源审批管理类(市人社局13项)
1.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人社局。
2.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人社局。
3.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由试点县(市、区)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人社局。
4.省对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直接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5.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报表直接上报省人社主管部门。
6.试点县(市、区)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制度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7.试点县(市、区)属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8.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9.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审批本辖区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县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负责。
11.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12.本县(市、区)范围内人才交流会由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市人社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五、财政管理类(市财政局1项)
对尖草坪区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市财政按上缴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尖草坪区作为发展资金;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返还尖草坪区。
六、工商登记类(市工商局2项)
1.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企业注册登记可由尖草坪工商分局直接办理。
2.对冠名“太原”注册资本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下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公司只需提交认缴承诺书,无需验资证明。
七、林业生态审批管理类(市林业局6项)
1.林木采伐(且采伐数量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范围内)、经营加工及运输许可证,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每半年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2.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3.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4.省内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5.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10公顷以下)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外,由试点县(市、区)审核后核发临时征占用林地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6.天然林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从事旅游、种植、养殖活动的审批,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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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