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3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太原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使用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系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或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项目及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
二、名录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预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研究决定名录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名录使用管理日常工作。
四、名录设市政道路、桥梁、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保障性住房五个类别。如需增设名录类别或增补名额,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承包商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明确预选承包商类别、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受理申请。根据条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3.工程业绩证明;
4.体现企业综合实力、市场份额、市场行为、行业排名、诚信行为、财务状况等的相关资料;
5.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三)资格预审。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局、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资格预审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
(四)实地考察。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局、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按照1:3的比例对预审合格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价。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资格预审、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初选名单,经领导组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公示。审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此后每年度定期公告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六、符合入选名录基本条件,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可直接纳入名录。
七、上一年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商,不得进入名录:
(一)出借、挂靠企业资质;
(二)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五)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
(六)违法行为正在处理期间。
八、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主导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名录中择优选择承包商。严禁建设单位指定承包商。
九、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可按照其所在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十、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保证投标时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围标、串标,不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保证承建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按期竣工。
(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组核准,依法予以清退: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所述行为的;
(二)在本市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未达到良好以上(含)等级的;
(三)拒绝参加政府部门依法组织的抢险救灾等活动的;
(四)年度动态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十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廉洁自律等监管,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十三、名录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由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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