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8〕3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28:4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推进4G通信深度覆盖、5G通信加快布局,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管理

(一)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要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引导城乡建设同步配套通信基础设施。

(二)明确通信基础设施配建需求。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本区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独立用地通信基础设施,并纳入城市黄线管理,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通信基础设施提供科学有效的规划依据。

(三)简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一次办成”改革要求,科学提出新建通信铁塔、基站、通信线缆、光缆交接箱、独立用地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手续办理规范和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在市、区县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公示,明确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通信基础设施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水域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需办理征地手续的,由其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用地事宜,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五)免于办理部分许可手续。通信铁塔和基站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和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可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但应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建设。

二、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事中管理

(一)全面实行基站项目环评备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铁塔、基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应在环保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市容管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杆线整治等工作,具备条件的通信线缆全部入地,避免出现新的城市“蜘蛛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通信杆线等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改造或迁移,废弃通信基础设施要及时拆除。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绿地、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修复的,应当给予补偿或协商处理。

(三)妥善处置通信基础设施拆迁事宜。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在用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先行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由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制定迁改方案,经规划部门同意,对独立用地的通信基础设施落实迁改用地,对不需独立占地的通信设施在项目建设前提出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先建后拆”或保障通信信号通畅的原则组织拆建,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补偿由此造成的通信设施资产损失。其中涉嫌违法、违章的在用通信基础设施,应及时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置。重建或补偿意见确定后,相关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改动、拆除或迁移等工作。

(四)保障施工期间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经依法批准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或通过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告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的安全防护费用。

(五)实施光纤到户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光纤到户,将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的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设施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工程交付时,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设施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六)执行相关规范对通信基础设施预留需求的规定。推进城市更新开发建设与通信基础设施配套相同步,并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建设空间和用电容量。工程建设和设计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山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等,将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和顶部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所需经费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道路、桥梁、隧道和地铁的规划(建设)单位应事前通知通信业务经营者和工程管沟建设单位,共同协商预留通信管线(桥架、机房)等事宜;通信业务经营者和工程管沟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综合管廊(管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主体工程进度相同步。审图机构要根据上述标准规范进行审图。

三、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一)公共区域和设施要向通信基础设施开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市政、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航运等设施,旅游景区、公园、绿地、林地等公共区域,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场地、空间等资源,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据协商确定的标准支付机房等设施使用的相关费用,引导各相关单位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工作,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推进公共资源双向开放共享。认真落实省九部门《关于统筹共享社会挂高资源与通信铁塔资源促进我省移动通信建设的通知》(鲁经信信推〔2018〕23号)要求,推动各类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鼓励通信铁塔资源用于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相关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社会资源的集约利用,有效降低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单位的建设、运营成本。

四、优化通信行业发展环境

(一)维护平等经营环境和自主选择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住宅小区管理者、使用者和所有者,保障各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公平接入,切实维护消费者自由选择权。通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签订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的排他性协议,相关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以已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供应急通信车辆通行便利。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车辆可依法登记为工程救险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为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应急处置场所或开展抢修、维护工作提供相应便利,不得擅自收取费用,阻挠、妨碍重要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市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支持帮助建设单位协调基站选址、管线敷设、拆迁补建等事宜,有效提升本辖区通信基础设施的覆盖广度、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尽快明确和公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手续流程,完善相应管理服务、指导监督措施,落实分工责任人,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三)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市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会同新闻媒体、专业机构开展电磁辐射科普宣传,消除市民对基站辐射的误解,提升社会各界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全社会共同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附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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