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8〕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28:5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对《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统计部门(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开展;自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县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加强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相关信息,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区县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自查结果,向各区县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区县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市考核部门根据有关情况选取部分区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区县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区县政府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区县,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市考核部门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考核部门对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区县,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区县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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