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8〕1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 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电)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节能奖励设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50万元奖励。
(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20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市节能奖励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用能单位、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全市自主研发并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市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因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能耗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工业企业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单位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
(五)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能耗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单位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
(六)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县区政府将推荐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参评单位及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及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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