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8〕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济南“侨梦苑”建设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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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济南“侨梦苑”建设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济南“侨梦苑”建设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关于推进济南“侨梦苑”建设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积极推进济南“侨梦苑”建设,优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和海外优质资源集聚环境,对接国家政策,加快产业集聚、项目落地、高端人才引进,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提出支持济南“侨梦苑”建设若干政策。


一、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困局


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下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先期规模10亿元。基金运作采用“项目基金+直投”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坚持市场化运作,分别为“侨梦苑”成长期企业提供产业基金支持,为初创期企业提供天使类基金或股权直接投资支持,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支持,以及为企业提供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


1.支持范围。主要投向济南“侨梦苑”“一区一园六平台”范围内且纳入“侨梦苑”建设项目库的成长期和初创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2.责任单位。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外侨办。


3.申报审核程序。企业依据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上两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附件材料,由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并办理。


二、设立“侨梦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为解决入驻“侨梦苑”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设立“侨梦苑”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1000万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专门团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对接贷款银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支持范围。济南“侨梦苑”中小微企业。


2.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侨办。


3.申报审核程序。企业依据申报要求提报企业相关资料、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并办理。


三、设立“侨梦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


为建立政银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设立“侨梦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00万元,按照“政银企”合作模式,专项补偿合作银行为“侨梦苑”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风险。


1.支持范围。济南“侨梦苑”小微企业。


2.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侨办。


3.申报审核程序。小微企业自愿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独立审核考察。贷款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向责任单位申请风险补偿。


四、实施“侨梦苑”企业融资费用补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对“侨梦苑”中小微企业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可按50%)申请市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贷款,只能享受1次财政贴息政策。申请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支持范围。济南“侨梦苑”中小微企业。


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外侨办。


3.申报审核程序。企业依据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等材料,经属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办理。


五、设立“侨梦苑”专利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鼓励和支持“侨梦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发生的利息、担保费、专利评估费和保险费给予资助。其中,小微企业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省财政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总次数不超过3次;对专利评估费按照50%给予省财政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总次数不超过3次。市财政对中型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费用按照4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和担保费支持,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资助,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融资费用补助政策。


1.支持范围。济南“侨梦苑”中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转让,并可以其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2.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办。


3.申报审核程序。企业按要求提报《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复印件、专利评估报告复印件、保证合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办理。


六、建立“侨梦苑”服务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


(一)建立“侨梦苑”企业服务推进机制。园区企业服务部门要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及时审核上报相关材料,形成产业园区、所在区与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三级审核把关、相互协调、密切对接的工作推进体系,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地,促进“侨梦苑”企业做大做强。


(二)打造“侨梦苑”企业共享服务平台。依托立足山东、辐射全国的泉城科创成果交易大平台,建立侨梦苑企业创新发展共享服务平台,对接企业与创新创业资源供需双方,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共享服务中心,更好地服务“侨梦苑”企业发展。


(三)健全“侨梦苑”企业名录和项目库。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新引进项目和洽谈项目分层次推进,积极协助完成落地、注册和签约阶段的各项工作,对缺少项目资金的企业主动对接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帮助解决资金困难,支持“侨梦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深化“侨梦苑”企业“放管服”改革。在槐荫区、济南高新区政务中心开设为侨服务窗口,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来办”政务服务“三办”事项,做到让企业最多跑一趟,为企业提供“店小二+专业式”、“全链条”的精准化服务。


上述政策具体申报审核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本政策由市财政局、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外侨办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侨梦苑”企业可享受的其他相关政策(20条)附件



济南“侨梦苑”企业可享受的其他相关政策


(20条)


济南“侨梦苑”企业除享受前述若干政策外,还可享受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等方面的20条普惠性政策。为方便“侨梦苑”企业掌握利用,现汇编如下:


一、完善奖励补助政策,引导侨商来济投资


(一)引导侨商企业投资。对侨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依据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


(二)引导侨商将分配利润用于转资。对侨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依据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


(三)引导侨资企业总部和平台型企业在济南发展。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况,每年确定10家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


依据文件:《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


(四)为侨资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支持。支持小微企业首发上市,直接融资发展。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依据文件:《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


(五)引导侨商以境外先进技术参股。对侨商以境外先进技术参股我市企业并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综合评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依据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


二、用好科技创新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券支持。按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规定,为侨资中小微企业、华侨华人创新团队和创客提供创新券支持,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三种普惠券:其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服务券,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活动券,每张券补贴50元。五种重点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依据文件:《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


(二)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对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高校院所研发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借转补”等方式对项目择优扶持,一般按项目投资额1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以“柔性引进”方式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以及合作研发,申报高校院所研发专项资金;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当年度统计部门核定R&D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加15%以上的,按其应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


依据文件:《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济人才领导小组〔2017〕7号);《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5号)。


(三)支持侨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


依据文件:《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济科发〔2017〕38号)。


(四)支持企业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依据文件:《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9号)。


(五)引导侨资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市委组织部认定的“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


依据文件:《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


(六)加快侨资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依据文件:《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


(七)鼓励侨资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小微企业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型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依据文件:《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济科发〔2017〕28号)。


三、发挥人才政策作用,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鼓励引进国外顶尖人才和团队。对新引进的国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


依据文件:《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二)鼓励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新来济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直接纳入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管理服务范围,其中全职引进的,分别参照“5150”引才倍增计划A类、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依据文件:《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三)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建立柔性引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命名为“泉城学者”,并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依据文件:《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四)支持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新引进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B、C、D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长免租5年的住房。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连续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依据文件:《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五)支持引进重要领军人才。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经认定,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特别支持。


依据文件:《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


(六)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


依据文件:《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


(七)实施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同时提供工作场所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等支持。对入选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成长性和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依据文件:《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八)对侨资企业人才和团队给予融资支持。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人才(团队)所承担项目,可申请政府性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依据项目质量、规模和预期效益评估情况,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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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