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5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济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32:56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济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核准权限,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清单为国家、省下放至本市核准的权限范围,不包括国家和省的核准范围。
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市级核准权限,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行政辖区内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县级核准权限。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本清单明确的外,还应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清单内的项目;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流域以及需要市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保资源开发等)的清单内建设项目;
(三)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等重要区域的清单内建设项目。
需要申请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项目除市属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或由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属地核准。
按照《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43号)要求,所有化工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汽车相关项目按照国家发布的汽车相关产业政策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县区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六、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将投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标识,推动实现除涉密项目外的所有投资项目网上申报受理、部门联合办理、一次办结告知的“一条龙”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七、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各县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和信息公开,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保密事项外,要将项目批复结果等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发〔2015〕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济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
(济南市2017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县区非跨市河流、跨县区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境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市域范围内非跨界河流、非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项目外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电网工程:跨县区非跨市输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35千伏及以下输电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市域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市域范围内的输油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市域范围内的输气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市域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外,市域范围内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市域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外,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热管网、市政道路等其他城建项目:跨县区非跨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境内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属于本目录清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核准;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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